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林春鈴
- 法定代理人張本元、柯幸妤
- 原告全新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4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本元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複 代理人 簡剛彥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全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幸妤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4年3月20日前具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到院,暨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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