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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2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林春鈴

原告
即反訴被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本元
訴訟代理人
郭佳瑋律師
複代理人
簡剛彥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全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幸妤
訴訟代理人
邱靖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3月2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114年3月20日前具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到院,暨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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