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驊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廖忠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38號 上 訴 人 驊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忠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驊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 建字第13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萬677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4萬82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萬8277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