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生活製所開發實踐有限公司、張至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生活製所開發實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至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江文山、川三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萬4,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4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次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