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7 日
  • 法官
    林春鈴
  • 法定代理人
    張至偉

  • 原告
    生活製所開發實踐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3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生活製所開發實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至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江文山、川三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所為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9萬4,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4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次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鍾尚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