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聖文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介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聖文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介壽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聖文防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2年6月30日所為110年度建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其部分廢棄,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其新臺幣(下同)5,734,377元,及自110年1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是其上訴利益應為5,734,3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6,73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