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尚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守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7,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萬0,6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建字第1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7,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5萬0,6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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