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5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台灣庫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萬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碧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2月19日110年度建字第151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1,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