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勝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盈甄、環揚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張希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61號 原 告 勝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甄 訴訟代理人 周威君律師 被 告 環揚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希聖 訴訟代理人 陳思宏律師 劉祐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3週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到院,暨將書狀繕本自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