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62號
- 原告
- 磐鑫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政
- 訴訟代理人
- 沈昌憲律師
- 被告
- 翔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漢平
- 訴訟代理人
- 余信達律師
- 被告
-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聖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函諭律師
- 複代理人
- 尤昱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之處,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建字第16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有應再調查之處,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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