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磐鑫實業有限公司、李明政、翔昶工程有限公司、余漢平、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志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62號 原 告 磐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政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被 告 翔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漢平 訴訟代理人 余信達律師 被 告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呂函諭律師 複 代理人 尤昱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之處,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