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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官
    林春鈴

  • 當事人
    磐鑫實業有限公司翔昶工程有限公司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62號 原 告 磐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政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被 告 翔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漢平 訴訟代理人 余信達律師 被 告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呂函諭律師 複 代理人 尤昱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之處,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7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鍾尚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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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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