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磐鑫實業有限公司、李明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磐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翔昶工程有限公司、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本息 ,是其上訴利益即為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鍾尚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