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6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磐鑫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政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翔昶工程有限公司、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本息,是其上訴利益即為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