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65號 原 告 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世貞 訴訟代理人 李慧君律師 林紹源律師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訴訟代理人 莊志成律師 複代理人 林樹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91萬84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