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65號
- 原告
- 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貞
- 訴訟代理人
- 李慧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紹源律師
- 被告
-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新欽
- 訴訟代理人
- 莊志成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樹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91萬84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