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宋和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和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萬3,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7萬4,4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王緯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