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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85號

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蔡政哲

上訴人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和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確認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萬3,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7萬4,4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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