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鉅美佳工程有限公司、高燦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鉅美佳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燦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圓立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9日110年度建字第1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30,33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 利益為930,3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