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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劉娟呈

上訴人
即被告
圓立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玲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美佳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9日110年度建字第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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