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4 日
- 當事人圓立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李玲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圓立設計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玲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鉅美佳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9日110年度建字第19號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7,0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 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