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97號
- 原告
- 鈞翔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嘉清
- 被告
- 大唐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燿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