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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19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蔡政哲

原告
鈞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嘉清
被告
大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燿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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