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15 日
- 當事人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世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04號 原 告 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貞 訴訟代理人 林紹源律師 李慧君律師 被 告 宏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新欽 訴訟代理人 李孟璟 梁升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對於民國110年11月19 日所為之判決,依原告之聲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原告應給付被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