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鍾鼎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晟 訴訟代理人 林典胤 黃紫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 萬9,879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5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