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0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鼎晟
- 訴訟代理人
- 林典胤
黃紫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 萬9,8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