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10號
- 原告
- 挺竣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古清桂
- 被告
- 巨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美晏
上列兩造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第三期工程款短付款項、第四期工程款及保留款共計新台幣(下同)854萬4073元及利息(見本院司促卷第5-10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7條之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4萬40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萬5645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原告應再補繳第一審8萬5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