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樹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莊春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樹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春農 按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即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群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8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7,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楊婉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