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23號
- 上訴人
- 昶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宗霖
按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即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群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敗
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8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7,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