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0 日
- 當事人大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周英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33號 原 告 大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英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0萬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萬8328元,扣除原告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2萬7828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