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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何佳蓉

原告
大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英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0萬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萬832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42萬7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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