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37號
- 上訴人
- 大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美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引傳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上訴人係對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聲明廢棄,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3萬7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0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