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4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石珉千

上訴人
捷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鎮麗
被上訴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本訴敗訴部分一部上訴、反訴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就原判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5萬8,6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276 元,另就原判決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2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4,565 元。是以,本件上訴人應分別繳納上開本訴、反訴之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