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馮澤森即馮澤森建築家空間工作室、林高源即萬誠裝璜工程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5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澤森即馮澤森建築家空間工作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高源即萬誠裝璜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25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陸仟玖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