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伊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張耀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伊杰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耀溪 指定送達處所 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舍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及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如係對原審判決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6 萬2,6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7,389 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核算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開依法補正事項,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