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4 日
- 當事人高正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69號 原 告 高正剛 姚克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治國律師 被 告 陳富泉 訴訟代理人 沈鴻君律師 楊偉奇律師 被 告 永興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6 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於113年5月24日前具狀針對附件所列問題為陳述,並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