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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6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林春鈴

原告
高正剛
原告
姚克剛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治國律師
被告
陳富泉
訴訟代理人
沈鴻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被告
永興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於113年5月24日前具狀針對附件所列問題為陳述,並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昱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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