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69號
- 原告
- 高正剛
- 原告
- 姚克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朱治國律師
- 被告
- 陳富泉
- 訴訟代理人
- 沈鴻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偉奇律師
- 被告
- 永興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永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有應再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於113年5月24日前具狀針對附件所列問題為陳述,並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建字第269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有應再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6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於113年5月24日前具狀針對附件所列問題為陳述,並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