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助順工程有限公司、蔡坤木、真理營造有限公司、王雅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7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助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坤木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複 代 理人 繆忠男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真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瑾 訴訟代理人 張玲綺律師 黃捷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原告即反訴被告助順工程有限公司應於文到五日內具狀說明:主張第1至18次估驗實際累積代扣款之 未稅金額為76萬0215元(卷二第255頁)之依據及計算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簡硯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