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吉美文創設計有限公司 (原名稱:吉美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貴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惠珠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13日110年度建字第29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8,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