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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劉娟呈

上訴人
即被告
吉美文創設計有限公司 (原名稱:吉美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貴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惠珠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0月13日110年度建字第292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8,9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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