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295號
- 上訴人
- 胡寶中
- 被上訴人
- 上居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吉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4,922元【計算式:聲明第1項496,385元+聲明第2項48,537元=544,9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