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劉宇霖
  •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 被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旭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9萬3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 ,併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洪仕萱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