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劉宇霖
- 法定代理人戴春發
- 被告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春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旭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9萬38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4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 ,併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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