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吸引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春發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中旭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旭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0日對上訴人在上訴狀所載送達代收人址為補充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