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09號
- 上訴人
- 竑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嬌雅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28日第一審判命其與甲第科技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003萬9,793元本息之
裁判提起上訴,請求原判決廢棄,改判被上訴人第一審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528 元,惟上
訴人尚未繳納,其程式自有欠缺。爰依法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