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侯憲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12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憲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俊宏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312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