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16號
- 上訴人
- 閤洛帷幕牆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正豪
- 被上訴人
- 昀昇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貞
- 訴訟代理人
- 鄭進田
- 訴訟代理人
- 蘇亦洵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禹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3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萬1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0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0059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