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閤洛帷幕牆營造有限公司、孫正豪、昀昇金屬有限公司、陳淑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閤洛帷幕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正豪 被上訴人 昀昇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貞 訴訟代理人 鄭進田 蘇亦洵律師 複代理人 楊禹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31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萬18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00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萬0059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