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淑惠、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楊亦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勝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惠 上 訴 人 鴻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亦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蒂升電梯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 年度建字第31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