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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2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陳智暉

上訴人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萬80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辰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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