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2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鉅鈦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審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鉅鈦金屬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1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4,5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