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鴻寶工程有限公司、陳高森、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姚祖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鴻寶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高森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336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72萬11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萬84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