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英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魏琮恩、富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北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45號 原 告 英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琮恩 訴訟代理人 林奕坊律師 被 告 富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北華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8日上午11時05分 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劉曉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