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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匡偉

原告
英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琮恩
訴訟代理人
林奕坊律師
被告
富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北華
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18日上午11時0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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