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匡偉

上訴人
英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琮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53萬5387元及利息,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94萬752元及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194萬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5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