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45號
- 上訴人
- 英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琮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53萬5387元及利息,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94萬752元及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194萬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5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