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英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魏琮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45號 上 訴 人 英格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琮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第一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下同)153萬5387元及利息,駁回上訴人其餘請求。上訴人就其敗訴 部分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194萬752元及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為194萬7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45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劉曉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