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陳瑞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46號 原 告 堡安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宏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黃斐旻律師 谷逸晨律師 被 告 建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杉桂 訴訟代理人 陳逸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97萬5610元,即自民國110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㈠第11頁),嗣擴張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688萬9722元,及其中3797萬5610元自110年6月30日起;2891萬4112元自追加訴訟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㈥第5頁),再於本院112年3月30日言詞辯論期日具狀擴張為:被 告應給付原告6745萬5347元,及其中3797萬5610元自110年6月30日起;2947萬9737元自民事準備㈣暨追加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㈥第351頁),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萬5648元,扣除原告已 繳納合計60萬632元,尚應補繳5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