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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蕭清清

原告
晶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靖霈
訴訟代理人
謝伊婷律師
被告
博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聰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受告知人 天設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周冠廷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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