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0 日
- 當事人晶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詹靖霈、博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陳勇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7號 原 告 晶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靖霈 訴訟代理人 謝伊婷律師 被 告 博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聰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受告知人 天設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周冠廷 住 同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