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7號
- 原告
- 晶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靖霈
- 訴訟代理人
- 謝伊婷律師
- 被告
- 博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勇聰
- 訴訟代理人
- 朱容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受告知人 天設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周冠廷 住同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