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博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陳勇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博鉅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 建字第3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4萬3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萬679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