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39號
- 上訴人
- 張俊偉即來億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企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8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建字第3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企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9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萬89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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