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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何若薇

上訴人
即被告
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覺明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三合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荃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31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曾郁榮律師,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47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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