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上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覺明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三合富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荃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8月31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曾郁榮律師,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結果附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