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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楊承翰

上訴人
即原告
昂昂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妍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明道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7萬26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66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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