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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何佳蓉

  • 當事人
    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清美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53號 原 告 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嬿珠 被 告 清美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智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95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2月2日寄存送達原告法定代理人新北市淡水區新民 街所屬轄區警察機關,另送達原告公司址則遭退回,此分有送達證書各1 份附卷可憑,經查原告至目前為止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 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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