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5 日
- 當事人大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周英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大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英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57,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0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6,9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