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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5 日
  • 法官
    劉娟呈

  • 當事人
    大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號 原 告 大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英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57,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0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66,90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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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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