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號
- 原告
- 大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英華
- 被告
- 泰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志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查本院於民國110年2 月5日裁定命原告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已於同年2月17日收受該裁定,逾期仍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附卷為證。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