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6號
- 上訴人
- 立得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晟譯
- 被上訴人
- 羅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收文收狀查詢清單列印資料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