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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蕭清清

上訴人
柏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素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建字第6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萬14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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