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建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柏凱營造有限公司、王陳素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67號 上 訴 人 柏凱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素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 年度建字第67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8萬1451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6萬96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家鋐